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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12-09 14:31  点击: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材料”)的进场检验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

  1.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牵头组织并督促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并督促实施,及时掌握进场材料质量动态,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质量。

  2.对所采购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工程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二)设计单位

  1.落实设计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暗示生产厂、供应商,严禁将生产厂家产品、特有参数写入设计文件。

  2.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建设工程材料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三)施工单位

  1.落实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核验相关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资料,做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和使用综合台账。

  2.严格进场建设工程材料报验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进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并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不得使用,并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保留清退记录。